根據規定,公訴案件審理結束後,如果不需要量刑,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機關發現主要犯罪事實不真實,或者依照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按照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程序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被起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進行補充偵查,然後根據情況重新起訴,或者遵循不起訴、免予起訴程序。
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時,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定。裁定準許撤訴,說明法院沒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此時意味著案件還沒有結束,法院只是暫停審理,案件還在法院。
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新的證據,檢察院會重新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恢復審理。決定允許檢察院撤回起訴後羈押被告人的,羈押機關應當執行法院決定,暫緩羈押被告人,釋放被告人;如果被告不服撤訴裁定,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此時案件才真正終結;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采取兩審終審制。
根據取款的情況: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繳納訴訟費。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
(4)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不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予以駁回。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依法可以作為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作為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