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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不合格的學校?

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 同級民政或市場監督管理,責令其停止辦學,退還收取的費用,並對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壹條民辦學校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和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二)擅自變更民辦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畢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收取的費用,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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