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在1978廢除遺產稅,是因為減稅的政治壓力,希望減稅和降低稅制的復雜程度能鼓勵企業家精神和個人主動性。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對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壹種稅。從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征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具有壹定的意義。
遺產稅通常與贈與稅壹起設立和征收。然而,壹些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投資和資本流入,故意不設遺產稅或取消遺產稅。
擴展數據
遺產稅制度:
1,總遺產稅制度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額進行綜合征收。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還是遺產管理人,是有門檻的。壹般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個人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在表現形式上,就是“先稅後稅”。
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省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了這壹遺產稅制度,香港也采用了這壹稅制。
2、遺產稅制度
又稱遺產稅制度,是對每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分別征稅的壹種稅收制度。納稅人是遺產的繼承人,表現為“先稅後稅”的形式,多采用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遺產稅制度。
3.遺產稅總額
總遺產稅又稱混合遺產稅,是壹種將前兩種稅制結合起來的遺產稅制度。就是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征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先分總稅後分次稅”,兩稅合二為壹,相輔相成。
它結合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有了基本保障。然後根據不同的情況,對繼承人進行不同的征稅,這樣稅收公平才能落到實處。但總遺產稅也有缺點,對同壹遺產分兩次征稅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度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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