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最系統、最權威的社會正義理論的創造者,美國哲學家羅爾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正義原則:“第壹原則:每個人都應享有與他人所擁有的類似自由體系相兼容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的平等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應該得到合理的安排,以符合每個人的利益;而且是按照身份和職位對所有人開放的。”即正義的第壹原則稱為平等原則,第二原則稱為差別原則。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從“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的轉變,是對傳統功利主義價值觀的反思和修正,如從抽象的主體平等發展到具體的主體平等,從絕對所有權發展到相對所有權,從契約自由發展到契約正義,從過錯責任發展到嚴格責任等。,並促進了殘疾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社會法的產生。《殘疾人保障法》中的公正原則應當包括兩個層面:壹是殘疾人應當與健康人平等享有社會物質、政治和精神文明成果,應當受到平等對待,不得有任何歧視或變相歧視;第二,為了保證殘疾人真正的平等,需要根據殘疾人的特點制定不同的法律或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因此,反歧視和對殘疾人的特別援助是《殘疾人保障法》的生命線。歧視包括顯性歧視和隱性歧視。對殘疾人的歧視存在於社會的方方面面,有些歧視根深蒂固,有時導致國家立法和政策對殘疾人權益的忽視。《殘疾人保障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消除這種歧視,改變人們對殘疾人的誤解或偏見,從而保障殘疾人在教育、就業、康復、信息、環境等領域的權益。反歧視的價值目標是實現對殘疾人的平等保護。在特殊幫助方面,國家應在教育、就業和康復領域對殘疾人采取特殊幫助措施,縮小殘疾人與健全人之間的差距,努力實現實質公平。對殘疾人的特殊援助不能被視為對他人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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