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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票投資的法律規定

股份投資的規定如下:

1.股東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

2.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購買股票的方式規定:

1.所謂民間的“股”,大多是指與他人合夥。合夥主要是與人合作,所以要對合夥人的性格、信譽、能力、資源、管理、組織水平有充分的了解,在合夥事務的管理和運作上最好有相同的誌向和目標,在性格上也要能基本相處。另外,關註合夥事務的盈利前景。如果已經成立合夥組織,要調查之前是否有虧損,外債是否沒有結清等等。在工商登記註冊的是合夥企業的,應當在加入合夥企業後辦理工商登記。如果是個體戶,可以不用辦理工商登記,但至少要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

2.有限責任公司“入股”的,需要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投資、驗資、簽訂協議、修改章程、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比加入合夥企業復雜;

3.入股方式主要包括資金、設備、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有比例要求)或其他可征稅財產。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技術秘密等。)、不動產(土地、房屋、商鋪等。)和動產(基金、機動車輛)可經全體股東評估或認可,取得相應份額的股權。公司法規定資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綜上所述,投資入股除貨幣外,還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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