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風格安排發生了變化。合同法采用總則、分則、附則的體例,共23章;民法典合同草案采用總則、典型合同和準合同的體例,共29章。
第二,總則變了。合同法總則主要是立法目的、調整範圍和基本原則;民法典草案合同總則主要是調整範圍和合同解釋。基本原則適用於民法典總則的基本規定。
第三,合同保全發生了變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保全是代位權和撤銷權,有三條規定,在“合同的履行”壹章中規定;《民法典合同編》將合同保全單列壹章,擴展為八條。
第四,典型的契約發生了變化。合同法規定了15種著名合同;民法典合同草案規定了19種名物合同,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
第五,民法典合同草案中增加了準合同,規定了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合同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用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