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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非法采砂怎麽辦?

法律分析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也可以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采砂總量時,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或者註銷采砂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開采期間,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影響長江穩定和防洪安全的重大事件需要暫停采砂活動的,發證機關可以宣布暫停其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上述原因消除後,發證機關應當宣布恢復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還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物體的;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或者高大植物;修築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在堤防、護堤地內建房、放牧、挖溝、打井、挖坑、埋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進行集市貿易活動;(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采砂或者拋淤、爆破、鉆探、挖魚塘的;(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護岸林木的;(八)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機構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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