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普法工作備受關註的地方,自首?這個詞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並不陌生,但是很多人並不了解法權?自首嗎?它是如何定義的?首先要理解自首的含義,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主觀意識引導其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自首。這是法律為鼓勵行為人主動投案,主動承擔刑事責任而設立的制度。
在我國刑法中,有很多種情況可以認定為自首:
有自首情節,能如實、認真坦白自己的行為;
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在服刑的犯罪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
對於行為人主動投案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責任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由於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可以避免更嚴重的犯罪後果,對他的處罰也可以減輕。壹般在基準違約金的基礎上減少20%至30%的違約金。
從刑法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只有行為人同時符合條件?主動投案?然後呢。說實話?在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前提下,會被認定為自首情節。?主動投案?指事實尚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時,即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時,事實尚未被揭露;或者公安機關已經發現事實,但尚未偵破案件,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或者行為人已經確定,但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在這些時候,行為人向公安機關、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可以認定為自首。
最重要的壹點是,根據法律規定,雖然行為人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最終的結果壹定不是從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最終量刑是從輕還是免除處罰,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全案所有情況才能做出最終判決。如果自首,需要有處罰較重的犯罪細節。然後法院綜合裁定後,可能會做出不予從輕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