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通知應明確交辦事項的數量、主持人(會議辦公室)、辦理期限和要求、答復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四條承辦單位應當指定壹名領導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並安排專人辦理。第五條承辦單位應當對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提案中提出的問題逐項研究,對應當和能夠解決的問題予以關註;應當解決,但條件暫時不能解決的,應納入規劃,並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如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或不可行,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第六條主辦單位必須從實際出發,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註重落實,註重實效。不得敷衍、推諉和拖延;不允許只回復不落實。第七條NPC代表和CPPCC委員提案的辦理程序:
(1)接手。收到交辦文件後,應及時清點登記。不屬於本單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意見(加蓋本單位印章),連同交辦件退回交辦機關,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2)搬運。分管領導提出批辦意見,送相關處(室)辦理。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征求承辦單位的意見,承辦單位應當按時將辦理意見發送承辦單位。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意見不壹致時,由主辦單位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協調不成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制定機關提交綜合報告。辦理中需要向上級請示的,要及時請示並及時答復代表、委員,不允許以請示代替答復。
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後辦理。
倡導主辦單位主動與代表、委員直接聯系,協商解決問題。
(3)回復和舉報。辦理報告經分管領導審定,按規定格式打印、編號、蓋章後,方可答復或上報。
NPC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省人大代表改革提案交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壹答復;
省人大代表建議承辦單位直接答復代表,並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CPPCC委員的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回復CPPCC辦公廳,並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4)總結。承辦五件以上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提案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全部或基本完成後,及時向交辦機關提交書面總結。
(五)檢查落實情況。建議、提案辦結後,應當和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兌現;代表、委員對答復有異議的,應當認真考慮意見,抓緊重新辦理。第八條主辦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建議和提案的,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可以退回轉辦。第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CPPCC委員在閉會期間視察和調查時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的處理,市、縣人民政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CPPCC委員建議的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條本規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