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隱私權的法律規定如下:《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涉及個人隱私的不公開聽證會。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1.未經公民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2.非法侵入或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擾亂他人生活安寧。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其住處,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並公之於眾。6.調查,刺探別人的社會關系,使之違法。7.幹涉其他夫妻的性生活或者調查公布。8.向公眾宣傳他人的婚外性生活。9.泄露公民個人資料或者公開或者擴大公開範圍的。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公眾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