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證人證明債務人借錢的時間和地點,主要看能否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2.錄音、短信、聊天記錄取證。記錄應包括雙方身份、借款時間及金額、約定還款期限、記錄時間等。只要不是侵犯他人隱私制作的錄音,法院也會認可;
3.可以用匯款憑證和銀行流水以銀行轉賬的形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即雙方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成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沒有借條的債務糾紛,債權人在采取起訴或仲裁的手段之前,應采取取證或固定工作,以確保在違約的情況下,其債權能夠得到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的確認。
如果沒有辦法拿回來,也可以通過公力救濟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對方在15日內沒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接受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情況。其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將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保證人和其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第二條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