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速:轎車高速行駛限速120km/h,貨車限速100km/h,而皮卡在國內被歸類為好貨車,高速行駛最高時速100km/h;
2.關於超速罰款的規定:小型汽車超速20%以下的,給予警告處罰;車速20-50%的,罰款200元,扣3分,罰款1000元,扣6分;此外還會受到吊銷駕駛證的處罰,超速70%直接吊銷駕駛證,罰款2000元。
車輛限速標準是:
1.無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
3.高速公路上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km
4.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裏:
總結壹下,省內限速60-80公裏/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核定的裝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
機動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的櫻吳標誌。在高速公路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經公安機關批準,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優先通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