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講,私募涉及六種關系,即股權關系、債權關系、信托關系、資金關系、委托關系、合夥關系。可轉債主要涉及股權和債權的關系。基於這兩種關系,同樣的法律空間也可以延伸到轉股為債券方面。
目前我國金融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直接借款,企業之間借款必須經過第三方授權。私募可轉債要想獲得法律認可,首先要解決公司間直接借貸的法律地位問題,因為後者直接界定了向企業發債的合法性。"
目前,私募可轉債的債券和股權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債券方面,《企業債券條例》、《合同法》、《信托法》都有規定,股權方面,《公司法》也有相關規定。但股權和債券之間的轉換,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國際慣例,法律禁止但沒有明確規定的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因此,原則上,中小企業非公開發行可轉債不存在法律障礙。現有法律的空白在於對非公開債券沒有明確的指導,但這並不構成民間創新的障礙。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專門針對未上市公司可轉債的立法。目前,公司債券主要受《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監管。
特別是《公司法》第七章第壹百六十二條、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具體要求和實施辦法。第155條規定了發行債券的“審批”,發行債券的審批是公開發行的必經程序。本條可解釋為不適用於非公開發行債券。《公司法》第156條至第161條規定了公司發行債券的壹些雜項事項,可用於非公開發行債券,不沖突。
對於私募可轉債的未來前景,專家認為,私募可轉債就像是股權和債權之間的橋梁。如果能得到相關政策的引導和支持,那麽肯定是利大於弊的。然而,整個立法過程應符合國家金融發展的總體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