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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主要體現在提高政府透明度上吧?

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推動全國範圍的反腐敗運動。

政府信息公開使政府充分公開信息,減少了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極大地改善了公眾的監督條件,增強了公眾的監督能力,極大地抑制了政府的失職、腐敗和濫用權力。政府信息的全面公開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

第二,推進國家自上而下的依法治理。

政府信息公開有效地規範了各級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證了政府改革的進度,也因為更有效的公開而提高了各項政策的實施效果。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口是心非,促進了政府行為的規範,尤其是基層、偏遠地區和農村的政府行為規範,推動了整個國家自上而下的依法治理。

第三,增強政府公信力,促進政府與公眾的合作。

在現代社會,政府的公信力已經成為壹種寶貴的社會資源;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強他們之間的合作效果;政府與企業之間* * *知識的建立可以提高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從而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社會謠言、噪音以及壹些政府官員違紀行為的出現,對政府的公信力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因此,政府只有對公眾誠實,才能增強其公信力。

第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政策穩定和政務公開是現代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境。公眾對政府的政策意圖理解得越清楚,他們對未來的期望就越有信心。同時,明確的預期可以鼓勵長期社會投資,有效促進經濟發展。事實證明,那些吸引投資多、經濟發展好的地區,往往是政府信息公開做得好的地區,也是政府最值得信賴的地方。

動詞 (verb的縮寫)推進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建設。

知識經濟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源是知識、智慧和創造力,它們僅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現代政府應該註重調動智力資源,只有尊重人才的以人為本的社會才能調動智力資源。

信息公開是指政府和各種組織向社會公開或開放自己的信息,使其他組織和個人能夠以任何正當的理由,通過使用盡可能簡單的方法獲得上述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於2007年6月65438+10月07日經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對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範圍、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等作了明確規定。它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法,是政府加強自身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更有效地預防腐敗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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