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精神殘疾的人有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二級精神殘疾的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智力殘疾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經鑒定為四級智力殘疾的精神病人,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行為能力,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由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承擔。司法實踐中,智力殘疾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要看他作案時有沒有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
殘疾人違法可能坐牢,聾啞人或盲人犯罪可能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17-1條已滿七十五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