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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條件

壹、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森林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2.砍伐的樹木必須符合森林法第31條的規定;

3.沒有發生《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提交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外,還需提交下列相應文件:

1.國有林業企業、國有農場、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單位定向培育林木的,還應當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壹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

2.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樹種、狀況、面積、蓄積、方法、更新措施等文件:

3、個人還應提交包括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證明文件;

4、采伐林地的,還應當提交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三、程序:

1.提交測井申請;

2.現場規劃和設計;

3.批準;

4.申請采伐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壹)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進行無撫育或者無更新采伐,或者在封山育林區采伐林木的;

②上壹年度采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上壹年度發生重大毀林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且未采取預防和治理措施的。

3、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縣屬國有林場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③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綜上所述,因森林火災撲救、防汛搶險等需要砍伐樹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搶險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砍伐樹木的情況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壹)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進行無撫育或者無更新采伐,或者在封山育林區采伐林木的;

(二)未完成上壹年度采伐後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上壹年度發生重大毀林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格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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