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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對行政法規的解釋屬於

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對行政法規的解釋屬於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通常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國務院對其行政法規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授權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的解釋。

根據解釋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又稱授權解釋、法定解釋、官方解釋,是指國家授權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限對法律進行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學研究中,形式解釋壹般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1)立法解釋通常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國務院對其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解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授權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的解釋。

(2)司法解釋通常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作出的解釋。

(3)行政解釋通常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就如何具體適用法律作出的說明。

國務院是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其對行政法規的解釋屬於立法解釋,因此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對行政法規的解釋屬於立法解釋。

法律依據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

自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若幹法律以來,各地各部門不斷提出壹些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同時,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壹些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壹致,也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了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我們必須加強立法和法律解釋。關於法律解釋的決定如下:

壹是法律、法令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由NPC人大常委會解釋或以法令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有原則性分歧,應報請NPC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三、不屬於其他法律、法令在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和主管機關解釋。

四、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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