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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拍賣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

二、采用委托評估方式確定參考價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從名單中協商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順序;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協商壹致或壹方下落不明的,以抽簽方式在清單子庫中或房產所在清單子庫中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其順序。雙方壹致要求在同壹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3.人民法院應當向有優先權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委托書。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財產名稱、物理特性、規格數量、用途要求、竣工期限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並將已查明的財產信息及相關資料移交給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被評估財產的基本情況、評估方法、評估標準、評估結果和有效期。

四、評估需要現場檢查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缺席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有證人在場。現場檢查需要當事人或者協助義務人配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責令其配合;不配合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五、評估機構應在三十天內出具評估報告。人民法院決定中止或者裁定中止執行的期間,從上述期間中扣除。

評估機構不能在期限內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決定延長期限的,延長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評估機構逾期不出具評估報告或者補正,又不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在三日內退回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時移交的材料,委托下壹級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人民法院在評估結果有效期內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拍賣程序的,應當通知原評估機構在十五日內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財產處置參考價確定程序。第十六條采用委托評估方式確定參考價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從清單子庫中協商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其順序;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協商壹致或壹方下落不明的,以抽簽方式在清單子庫中或房產所在清單子庫中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其順序。雙方壹致要求在同壹名單子庫中隨機確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第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向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委托書。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財產名稱、物理特性、規格數量、用途要求、竣工期限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並將已查明的財產信息及相關資料移交給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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