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在拍賣日至少20日前發布。
二、投標人申請註冊並提交資格證明文件,交納履約保證金;
三、拍賣人根據拍賣文件的要求審查和核實競買人的資格和資信,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競買資格證書;
第四,公開拍賣。拍賣應當在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由土地拍賣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
1,拍賣開始前,競買人憑競買資格證書領取統壹編號的競買證,競買人少於三人的,主持人終止該宗地拍賣;
2.競買人展示競買牌,主持人對競買人進行計數;
3、主持人介紹拍賣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等相關事項;
4、主持人宣布投標價格和價格規則及加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予以說明;
5.投標人應按規定的方法和要求投標;
6.主持人確認出價後繼續出價;
7.如果主持人連續第二次宣布最終出價,再次出價失敗,如果最終出價達到拍賣底價,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終出價後會落槌,表示成交。最終出價未達到拍賣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宣布拍賣標的撤回,停止拍賣;
8.主持人宣布出價最高者為競拍者。
五、拍賣結束後,出讓人、拍賣人和競買人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競買人應按規定交納交易服務費,並根據《成交確認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拍賣人、競買人具有合同效力。
七、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可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將在拍賣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不計利息)。
八、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中標結果無效。收到的押金不予退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競買人反悔,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
2.投標人和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3、投標人、競買人采取賄賂、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中標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