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拐賣兒童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賣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素。拐賣兒童罪客觀上表現為欺騙、引誘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兒童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3.主要元素。拐賣兒童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拐賣兒童罪。單位不能構成拐賣兒童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拐賣兒童罪主觀上具有故意。
綜上,拐賣15周歲的兒童,犯拐賣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