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我壹直有疑問。首先,分析中對“法律部門”的定義是:壹個國家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對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然後,下面還有壹句話:規範性法律文件是法律內容的形式或載體,法律部門由規範性文件組成。這樣我就對“法律規範”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概念產生了懷疑。我在網上找到這樣壹段話:規範性法律文件是指由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這裏的法律是廣義的,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法律規範是適用於同壹法律問題的原則和規則。壹個法律規範可以由幾部法律組成,同壹部法律也可能涉及幾個法律規範。法律規範與規範性法律文件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法律規範是內容,規範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關於法律規範,王夏浩老師是這樣定義的: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對人的行為或活動的指揮、許可和禁止的規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還有壹段話:法律體系和立法體系的關系。法律體系是指歷史形成的法律的內部結構,立法體系(或規範性文件體系、法律的淵源體系)是指法律的外在表現體系,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立法制度反映並以法制為基礎,但不等於法制。法律制度和立法制度不同,兩者的區別如下:1。法律體系是指歷史上形成的法律的內部結構;立法制度是指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的制度,兩者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2.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規範、制度、分部門和部門組;立法系統的垂直結構與發布規範性文件的國家的等級結構是壹致的。3.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分為不同的部門體系;立法體系的橫向結構是不同法律部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4.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規範,因為除了制定法律,還有習慣和立法解釋,立法體系中存在壹些過時或無效的規定;法律體系不僅包括習慣和立法解釋,還指壹國現行法律的體系。如果以上的話具有權威性,我個人的看法:法律部門是由類似的法律規範組成的,分析中“法律部門是由規範性文件組成的”這句話是不正確的。但是,我還有壹個疑問:關於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法律部門對應的形式是什麽?以上觀點僅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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