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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棍子打人算不算武裝襲擊?

用棍子打人是壹種武器。持械傷人是指參加打架鬥毆的人使用棍棒、刀具和各種槍支、武器,對被打架鬥毆的人進行傷害的情形。武裝聚眾鬥毆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

“機械”是指具有壹定殺傷力的工具,主要包括公安部9月2日發布的《關於部分管制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的各種管制刀具、槍支以及能夠造成人員傷亡的工具,1983。後來被定義為只要使用就會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武器”。

鋼管和木棍雖然是日常用品,但在打鬥中都會對人造成嚴重威脅,所以手裏拿著鋼管和木棍參加打鬥被認為是武裝。

關於“機械”的具體含義,有壹些擴展的解釋。比如“機械”是指任何具有致命性並能造成危害後果的工具;還有壹種限制性解釋是將“機械”理解為武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槍支、鐵棍、木棍等能造成人員傷亡的器械。

法院在審理聚眾鬥毆案件時,對於什麽樣的器械可以認定為武裝聚眾鬥毆,看法不壹。

但無論當事人如何認定裝備,大家都壹致認為裝備應該提前準備好,並隨身攜帶。如果事先沒有準備好裝備,就不應該認為是武裝鬥毆。

打架用棍子打人是犯罪嗎?

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法醫傷情鑒定結果進行分析:構成輕傷的,屬於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輕傷的,不構成犯罪,但也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 *聚眾鬥毆罪是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2.鑒定結果為輕傷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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