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
家庭暴力是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也是最大的民生問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家庭暴力問題出現在近代。隨著工業的發展,傳統的家庭關系被打破,大量農民工湧入城市,造成了嚴重的城鄉二元結構。據統計,2013年,國家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近60萬件,其中50%以上是因為家庭暴力。與此同時,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學者將家庭暴力的原因歸結於社會觀念和道德對家庭暴力的不寬容,認為家庭暴力是壹種正常的社會現象,社會上也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立法。為了避免對家庭雙方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越來越多的家庭成員需要尋求幫助和支持,家庭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家庭暴力侵害,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對家庭暴力進行規制。
二、反家庭暴力規則的“五步曲”
細則將反家暴法的總則分為五個步驟:首先,當事人必須向當局報案;第二步,受害人必須向加害人或受害人說明情況,並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第三步,加害人或者被害人應當協助機關對加害人或者被害人進行調查;第四步,機關接到家暴舉報後,應當進行調查處理;第五步,受害方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在向人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包括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2.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住所和工作單位;3.被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履行禁令時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4.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5.禁止被申請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6.被調查者不得打擾或接觸其他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讓人順利接受並做出裁決。
三。《反家庭暴力法》處理家庭暴力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第壹章“總則”明確規定了以下原則:1。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依法賠償損失;禁止被調查人實施家庭暴力;人民依法接受,依法保護。2.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行為向人民群眾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群眾應當依法審查,並可以根據需要臨時指定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代為申請。3.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進行現場勘查、證人詢問和傷情鑒定。4.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暴力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有關機關;對於情況復雜、證據不足的暴力行為,可以認定施暴者不負責任,責令其及時脫離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