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身體權的七種方式:
(壹)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的。
(二)非法騷擾公民身體的。
(3)對身體組織無痛損傷。
(4)毆打不損傷身體組織。
(5)違反義務的不作為對身體造成的侵害。
(6)手術操作不當傷害身體。
(七)對身體的損害。
根據《民法》第102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
第103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
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生命權爭端的解決:
當生命權受到侵犯時,各方需要確保生命權和健康權不受威脅。在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報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10條規定,以言語、文字、圖像或者肢體行為違背他人意誌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和隸屬關系實施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