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主體包括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到家庭暴力威脅的人。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無法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2.管轄範圍包括申請人住所地法院、被申請人住所地法院、家庭暴力發生地法院;
3.審理時限: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後,壹般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裁定;
4.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限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中載明的有效期限為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確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包括: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被申請人不得騷擾、跟蹤或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對罪犯減刑的減刑程序,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壹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釋考驗期滿十三年以上。如果他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