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和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第二,關於時事新聞。
三、關於歷法、總表、總表和公式。日歷所揭示的日期、節氣、節日等內容不受著作權法的調整,但日歷、臺歷以及人們根據日歷繪制的日歷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簡單的事實信息;日歷、通用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
如下所示: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和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的保護主要包括著作權的基本原則、著作權的主體保護、著作權的客體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內容、著作權保護的期限以及侵權的相關法律責任。
2020年8月8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此前工作的基礎上,草案進壹步明確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中的人身權。這項權利與作者的個人生活密不可分。從個人權利的起源來看,十八世紀末,在資產階級自然人權思想的影響下。
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作品是人格權和人身權的延伸的觀點,被大陸法系國家立法所采納,主張保護作者的人身權。縱觀各國立法,著作權的人身權壹般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作品權。
對於人身權的保護,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國家立法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場。大陸法系國家都主張承認和保護作者的人身權。比如德國版權法從壹開始就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規定人身權不能轉讓。英美法系國家起初並不承認作者的人身權,後將這壹內容納入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