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協管員壹般是治安協管員。
2.統籌員壹般屬於公益性就業,是政府安置壹部分失業人員的壹種思路。他們只是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做壹些維持秩序、勸導處理等工作,沒有執法權。
3.協管員接受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
派出所的警察沒有警官證,只有工作證。他們想要警官證,但是國家不允許。警務協管員的崗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沒有行政執法權。警察協管員必須在警察的領導下開展所有工作。涉及到依法需要完成的任務,只能由隊伍中的警察來完成,警察配合只是起到輔助作用。從法律上講,警察只有權利,沒有權力,與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沒有區別。在執法權限的限制方面,警務合作的規則並沒有突破聯防隊(產業矯正隊)的限制。警官證圖片:警輔工作證圖片:註意警號和號碼的區別。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力量依法合理使用,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民警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實施行政管理、服務人民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二條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的招募、管理、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錄,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文職和輔警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餐飲、保潔、保安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誌願者等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範圍。
衍生問題:
什麽是公安機關的警務輔助人員?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警輔,是為彌補警力不足而創造的壹種新型職業。警輔不同於交警和輔警。他們是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合法聘用的,可以協助交警執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輔警的職責是:
1.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參與公安檢查站的堵控,勸阻違法行為;
2.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3、交通安全宣傳等交通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4、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