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身份證原件;
2.民事申訴;
3.雙方夫妻關系證明壹般可以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證明夫妻擁有共同財產的,壹般提交財產清單或財產相關證據;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出生證明和戶口本。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申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是離婚訴訟中的標準文書,需要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證據;
2.結婚證和身份證:需雙方結婚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3.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的財產證明,同債證明,子女撫養費,教育費,財務費用。證據材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準備,證據應當真實、可信、充分有效;
4.律師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需提供律師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診斷證明、收入證明等,可根據具體情況提供。
綜上所述,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或離婚後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