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規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個規定是對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政處分,駕照會被吊銷,終身拿不到,不考慮交通事故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壹方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另壹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裏的“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這種責任定義為推定過失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受損,交管部門難以認定事故責任。壹是推定當事人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他們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他們的責任,這也增加了逃逸者的舉證責任。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的。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是指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且是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後果嚴重且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刑法只懲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客觀上對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性或威脅性的行為定罪處罰是不合適的。
2.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主客觀條件是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處理;過往車輛的駕駛人、行人應當給予協助。
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第壹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了以下五項行政義務:壹是停止義務;2.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4.報警;5.等待治療。這五項義務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員和財產也是刑事責任。
解釋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還包括民事法律追究和行政法律追究,包括:(1)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2)五項行政義務;(3)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承擔上述三種義務。為了逃避任何壹種義務,主觀上他具有刑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