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保護請求權:員工有權要求企業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職工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2.知情權:員工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危害後果,以及針對危險因素采取的預防措施。企業必須如實告知員工,不得隱瞞或欺騙。企業未如實告知的,員工有權拒絕工作,企業不得對員工進行任何處罰。
3.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勞動者有權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意見和建議。企業重視和尊重員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做出回應。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員工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企業應當依法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和相關標準的教育和培訓,使員工掌握其崗位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企業未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職工可以拒絕上崗作業。
5.職業健康防控權:接觸職業危害和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員工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並知曉檢查結果。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6.法定拒絕權:企業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企業不得因職工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而打擊報復、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7.緊急避險權: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撤離工作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停工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工作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相互替代。
9.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當員工的勞動保護權益受到損害,或因勞動保護問題與企業發生爭議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交勞動爭議解決。
10,檢舉控告權:員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破題提出批評;有權向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檢舉和控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不得以上述權利為由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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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