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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可以直接取消中標資格嗎?

某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中標人以與廠家簽訂“背靠背”合同為由,加入了廠家的合同談判,但對方要求我們刪除“甲方有權對未取得出口許可證進行索賠”的條款,增加“非賣方原因未取得出口許可證屬於不可抗力”的條款。當時因為他們響應了招標文件中“應取得出口許可證”的條款,也因為保護我們的權利和進口代理商的權利,我們沒有同意這些修改。距離中標通知書發出已經兩個多月了,我們決定取消中標資格。請問我們單位直接發通知取消中標資格合適嗎?

中標人符合法定取消資格條件的,招標人可以直接向中標人發出取消資格通知書。建議妳單位同時向行政監督部門(主管機電辦)舉報中標人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以下的罰款。”

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合同的,可視為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中標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從法律上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生效,中標合同已經成立,中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招標人可以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取消其中標資格,發出取消其中標資格通知書,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但應註意保留充分的中標人違約證據。此外,建議招標人同時向行政監督部門舉報中標人的違法行為,行政監督部門可根據情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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