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的規定,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訴訟服務,因此立案的執行依據可以用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填寫。
二、執行單位是什麽意思?
執行依據是指可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
(壹)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執行令;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決或執行裁定。
(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
1.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2.債權文書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