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1.定案所依據的證據已經核實的;
2、案件事實有必要的證據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消除;
4.結論是唯壹的,排除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說,只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裁判才是正確的。
第二,法律規定
具體可以在《證據規定》第72條和第73條中執行。
1.《證據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壹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有異議並反駁該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該反駁證據的,可以確認該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2.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沒有充分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而難以認定爭議事實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判決。”第73條可以概括為“明顯優勢證據規則”。
三。其他條款
證明標準與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法院行使司法權和舉證責任密切相關。待證明的爭議事實壹旦確定由哪壹方承擔舉證責任,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舉證要做到什麽程度,才不會使待證明的事實不清。如果證明沒有達到這種狀態,實際上就要承擔相應的不良後果。證明標準的意義在於,當事人只有知道了證明標準,才能知道自己應該有什麽證據或者如何證明才符合證明的要求,才不會使自己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貿然提起訴訟,或者在已經達到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不提起訴訟。反證在訴訟中的應用也與證明標準密切相關。當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的證明已經達到證明標準,並且法官有可能予以確認時,就需要對這個證明進行反證,避免反證的盲目性。對於具體認定案件的法官來說,只有明確證明標準,才能正確把握認定案件事實所需要的證據程度,進而衡量要證明的事實是否已經證明,進而要求當事人進壹步補充證據予以證明。
以上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準及相關問題。希望這些資料和步驟夠清楚。如果妳對此仍有疑問,可以咨詢律師。為您解決壹些與此相關的分歧,解決刑事案件相關的問題,是我們的榮幸。希望對妳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