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回。
3.《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兩個。下列行為將吊銷教師資格證
1,體罰學生:
大部分老師都能正確教育學生,但是在學校很多突發情況下,面對那些熊海子,面對面的教育和批評似乎沒有什麽效果,有時候老師會忍不住選擇武力嚇唬學生。
這種做法明顯不妥,老師可以多換幾個思路引導學生,千萬不要因為壹時的憤怒而鑄成大錯!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如今,各地都在大力推進師德建設。對於年幼無知的學生,老師本身就應該以身作則,成為學生學習的榜樣。
那些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學生健康成長的行為必須制止!
3、故意未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壹名優秀的教師必須具備良好的專業水準,這是提高教育質量的前提,也是國家考核教師的依據。任何老師都逃不掉!
3.嚴重的有償補課將吊銷教師資格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教育部現在正在嚴查公辦教師課後私自補課的行為!
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上課不講話、課後在校外培訓機構講話、誘導或強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的行為。壹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資格。
邊肖相信,隨著國家政策的變化和教師資格證的可愛,教師隊伍會不斷壯大,保持活力!考證考生要振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