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可以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可以司法拘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不配合執行的可能被罰款和司法拘留,還可能被納入全國失信人登記系統,讓任何人都可以查詢他的失信記錄;
3.對於不還錢的,還采取隱藏財產、轉移財產、低價處置財產等壹系列對申請人不利的故意對策。經核實後,可以根據情況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或者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立案偵查,最終通過壹系列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處理強制執行的步驟如下:
1.人民法院立案審查後,應當在收到執行申請和相關法律文書後,對執行申請是否合法適當、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執行能力等進行審查。
2.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實施強制執行時,應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綜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壹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義務的;
4.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