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2010年9月198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自2012 1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 1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稅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 *將於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 *自202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