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壹般職業失信懲戒措施:進行行業公示。保險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中壹般職業失信信息公示期為壹年,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信用修復的,最短公示期不少於三個月。(再次出現在職業失信名單中的失信行為,其去除時間從新的失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順延壹年。)
(三)嚴重職業失信懲戒措施: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保險從業人員列入黑名單,在保險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中公示期限為三年。按照國家規定修復信用的,公示期最短不少於六個月。(再次出現在職業失信名單中的失信行為,其去除時間從新的失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順延三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