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業主建的房子是單層建築,小於300平方米,類似的施工行為可以承包給有經驗的個體工匠,不需要選擇施工企業。如果是這樣,房主不承擔責任。當然,在具體情況下,如果業主也有過錯,比如提供的設施質量問題,或者業主違規,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農村建房過程中,員工接受雇主的雇傭,為房主建房。雇主有義務為雇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如果勞動者意外發生事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有過錯,可以減輕其責任。這種情況房主壹般不負責。在農村地區建造房屋時,工人壹般由雇主雇用。所以,當勞動者發生意外或造成損失時,應由用人單位賠償,然後才能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第壹百壹十九條承攬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