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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和近親屬的區別…

法定代理人是指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具有代理權的代理人。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管和保護責任的人。

雖然法定代表人和監護人有時可能由壹人兼任,聯系密切,但蕪湖律師指出,兩者有明顯區別:

(壹)兩者設置的目的不同。依法設立監護人的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障礙,實現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法定代理人的目的是在民事和訴訟活動中代表被監護人,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積極參與民事和訴訟活動,滿足自己的利益。

(2)責任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賦予監護人的合法身份,以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因此,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責任的法律依據在於監護人的過錯責任,即監護人未能控制被監護人的高尚職責,不是法定代理人身份形成的責任,也不是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3)身份不同。在現實生活中,監護人有時有兩個角色,即被告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比如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監護人既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既是當事人,又是代理人。因此,需要在法律文書中明確,監護人既是民事被告人,又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只是列為法定代理人,民事被告人的身份不明確,就說明監護人本人不是訴訟當事人,只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自己的職責只是代理訴訟,與訴訟結果沒有利害關系。這樣,在訴訟結束時,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委托人承擔民事責任就沒有了理論依據。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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