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大赦的對象並不具體。
2.大赦只有在法院判決後才能實施;特赦可以在法院判決後執行,也可以在法院判決前執行。
3.大赦只能赦免其刑罰;大赦可以赦免懲罰和罪惡。
4.特赦後犯罪,可能構成累犯;但赦免後行為人再犯,不存在累犯問題。
5.大赦國際經常公布被赦免的人的名單;大赦國際壹般不公布被赦免者名單。中國憲法只規定大赦,不特赦。
2015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中國特赦,距離最近壹次已經40年了。特赦是對特定罪犯的壹種救贖,給他們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是法治中國情法合壹的體現。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
十三屆NPC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審議了NPC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NPC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罪犯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憲法規定,決定對2019 1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予以特赦:
1.參加過中國抗日戰爭和中國人民解放戰爭;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對外戰爭,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壹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4.曾擔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壹等功以上獎勵的;
5.因防衛過當或者過度避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重度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
七、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
8.喪偶並有未成年子女或者子女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確需本人撫養的婦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假釋已被判處緩刑五分之壹以上,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赦免:
(壹)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七類、第八類、第九類為貪汙賄賂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
(二)二類、三類、四類、九類罪犯,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尚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三)因犯罪被赦免和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罪的;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本決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條件的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後,應當予以釋放。
本決定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