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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民法規定的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是壹種法律責任,是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它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壹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恢復受害人被侵害的權益。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主體地位的規定,是對分公司作為被告的程序性處理。這兩個規定看似沖突,實質卻是內在統壹的。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屬性上屬於實體法的範疇,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從不同角度規定了類似的問題。其次,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是基於尊重客觀現實和市場規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是公司內部管理關系的分配。最後,在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分公司作為被告參與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並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有清償不足部分的義務。在當事人只選擇支行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支行承擔法律責任。當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作為被告時,應根據分公司的責任區別對待。分公司有較強清償能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者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有特殊法律規定,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為被告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如果分公司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可以在判定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認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綜上,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分公司依據《公司法》承擔民事責任後,並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有清償不足部分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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