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將拘留期改為30天的條件

將拘留期改為30天的條件

延長羈押期限至30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拘役按日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起計算。期限屆滿於法定期限的最後壹天。

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拘留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適用有嚴格的期限,但對於壹些特殊案件,可以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拘留的開始壹般是三天。案件調查期間需要繼續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壹至四日,案件調查情況特殊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九十二條對不批準逮捕的異議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第九十四條逮捕後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必須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 上一篇:天津財經大學是幾年級?
  • 下一篇:外國判決可以轉回當地監獄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