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訪工作的五項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堅持信訪責任。
堅持依據法律和政策解決問題。
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
第二,投訴人應遵守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利用信息網絡、信函、電話、傳真、來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和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通過來訪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在本級或者上壹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交有關政法部門處理。
多人利用走訪形式提出* * *與信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邊交通的。
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
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鬧事,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遺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來信來訪的處理
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的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制度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辦理。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應予支持。
請求的理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予以說明。
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受理、辦理機關和單位的上級機關和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同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和單位不予受理。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和問責
各級黨委政府要以依法依規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並作為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未能有效履行職責、信訪問題嚴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視情節輕重,由信訪聯席會議進行約談、通報和督辦,並責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