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案件發生的時間都不壹樣。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提取證據,調查相關事實;
2.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和事實是否充分,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
3.在審判階段,檢察院會將審查通過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對於自訴案件,先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最後交由執行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壹百壹十二條立案材料的審查處理、立案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