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46項)《證券法》規定,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資金的退還;依法賠償;班;撤銷持有或者從業證券的資格;暫停或者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吊銷自營業務許可證;吊銷證券業務許可證;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照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等等。其中,有的罰款在壹定標準內按照壹定比例進行罰款,最高可達20%;有的按某壹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5倍;有的按數額罰款,最高60萬元人民幣;還有的按照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進行罰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入人員,是指在壹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繳納滯納金和罰款。他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了偽造、變造股票、公司、公司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公司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中的虛假信息罪,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有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