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限定經濟關系的主體,明確其資格、權限和責任。經濟關系主體通過作出壹定的行為成為經濟關系的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唯壹方式,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內在規範就是我們常說的壹個字“秩序”。調節宏觀經濟環境是指國家為了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相平衡,運用宏觀經濟學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為運行機制,指導經濟主體的活動,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是借助政府的宏觀調控力量,對市場經濟的運行進行調控,以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達到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監管如何公平合理地利用資源,使土地、環境等有限的資源最大程度地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求,創造最大的效益?它已成為壹個緊迫的現實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墻應該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不斷完善,以最大程度地滿足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的需要。監控經濟運行安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的最後壹道防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十三條對危害我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可以規定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條對不執行或者不配合執行對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