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法中的表決權和股權並不是完全對等的。公司法中的表決權是股東的表決權,也稱股東決議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地位所享有的對股東大會的提案表示壹定意思的權利。股東表決權作為壹種固定權利和受益權,是股東權利的主要體現,與股息請求權壹樣,處於股東權利的核心地位。股權是指股票持有人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對應的權益,以及承擔壹定責任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中規定了壹股壹票原則。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二十六條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壹股份享有同等權利。對同時發行的同壹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