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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治安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隨意持兇器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或者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對制造麻煩的處罰條款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壹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人輕傷壹人以上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三個月以上拘役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造成二人以上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最多三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其他情節惡劣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壹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4.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武器追逐、攔截、辱罵或恐嚇他人;其他情節惡劣的;

5.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壹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在三個月以上拘役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的,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三次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7、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量刑起點應當確定在壹至三年有期徒刑以內。

綜上,治安立案的標準是擾亂公共秩序,損壞公私財物。這種情況是按挑釁進行治安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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