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執行申請後,可以重新申請執行。申請人在撤銷執行申請時未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法院應當立案執行。申請執行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壹項重要民事權利。這種程序性權利可以給他更大的自由支配,即可以允許申請人申請執行,也可以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二次申請的材料有哪些?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經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委托代理人放棄或者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和解或者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