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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大隊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仲裁和勞動監察大隊的區別如下:

1,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部門是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仲裁的執法部門是勞動仲裁委員會;

2、法律地位不同,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單位和個人,仲裁機構屬於第三方;

3、法律後果不同,勞動監察壹般是行政行為,仲裁機構是民事行為。

監察大隊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安全宣傳教育

監察大隊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公眾的安全防護意識,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共安全;

2.維護社會秩序

監察大隊應當負責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寧穩定;

3.保護國家利益

監察大隊應當負責保護和維護國家利益,發現和查處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及時發現和處置威脅國家安全的事件,維護國家安全;

4.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監察大隊要對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負責,堅持執法必嚴,執行法律法規,堅決維護法律權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家法律秩序。

綜上所述,勞動監察大隊隸屬於勞動行政部門,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承辦需要該局執法單位執行的案件;勞動仲裁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勞動局進行的仲裁活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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